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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2019-06-03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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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2019年5月30日,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石嘴山市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等20余人旁听了案件庭审。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人徐风祥、徐亮在宁蒙交界处长期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土地用途,先后整修三条道路,对绕行惠农区110国道石嘴山市收费站、超限超载检查站的车辆违法收取过路费。因被告人徐风祥绰号“茶壶”,三条道路被社会俗称为“茶壶大道”、“茶壶专道”、“茶壶备用道”。从2013年4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徐风祥指使被告人徐亮驾驶车辆定期填坑、洒水、修整三条道路,非法占用国有林地178.02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供过往大货车绕行收费站、超限超载检查站,并对过往大车收取过路费,经过往大货车的长期碾压,地表已硬化,土壤严重板结,丧失生长条件,使林地原生植被遭到严重毁坏,短期内无法恢复,直接导致植被破坏,林地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生物多样性保育等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且易引发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灾害,对林草植被调解生态环境的功能造成较大的影响,严重破坏国家林地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截止目前,涉案被毁林地仍未恢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在办理案件中,为获取更加直观的第一手证据材料,首次使用无人机取证。民行部门及时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在《检察日报》上发布公告,督促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另一方面,调取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惠农区分局土地规划利用现状图,确认涉案土地的类别和权属。并委托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破坏损毁的涉案林地的性质、林地面积、保护等级及破坏程度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土地总面积为218.84亩,其中未成林地1.75亩,宜林地153.51亩,灌木林地13.12亩,无立木林地9.64亩,非林地40.82亩。涉案林地植被修复费用为438479元。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徐风祥、徐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178.02亩,数量较大,在被占用的林地上修整道路,供过往车辆长期碾压,导致林地植被毁损,徐风祥、徐亮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有林地的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损害了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合木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徐风祥、徐亮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对破坏损毁的林地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则两名被告人共同承担涉案林地所需修复费用438479元及鉴定费用5200元。
      开庭前,办案检察官前往看守所提审两名被告人,对其进行教育谈话,使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质证、庭审辩论,并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社会意义。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后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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